我市发布2024年第一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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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24年第一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 产品概述

  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攻坚破难抓执法,有力实施打击整治。3月19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发布了2024年第一批“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请广大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童车——儿童自行车手闸性能测试、把横管的把套项目不符合GB14746-2006标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儿童自行车2辆,货值金额496元,违法来得到的10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童车,并予以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4元、罚款496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使用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案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鲜猪肉区域使用的照明设施是会对经营的鲜肉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光源,灯光下鲜肉制品表面显红色,灯具撤离后,鲜肉制品表面所显红色明显淡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待售的希梵蓓防晒棒2个、美之娇丝域畅动多用眉笔1支、美之娇丝域畅动双头眼线支,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涉案货值金额56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使用5Kg标准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检验,发现该电子台秤显示重量为5.75kg。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没收涉案秤、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辆宇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无强制性认证编号及相关标识,且没办法提供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凭证,涉案金额2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金威特复合肥料硝态氮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涉案肥料当事人共购进50袋,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来得到的2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0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3台在用的叉车,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首次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上述叉车中2台为当事人自行购买,未经定期(含首次)检验;1台从成都某公司租赁,出厂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在出租公司,定期(含首次)检验手续出租公司正在办理中。上述叉车均用于原材料和成品搬运和装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经查明,该批次美蛙一共购进10kg,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奕辰鲜”鱼酸菜和“美添湘”鱼酸菜两款产品食品标签标示有辣椒图案,但配料表没有以辣椒为原料,本案货值金额2682元,违法所得268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68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快手平台店铺页面“MACKANDY玛可安迪凝脂轻盈沁透蜜粉”商品详情中显示适用肤质为任何肤质,但无法提供适用任何肤质的证明材料,经国家药品监管局数据库查询,MACKANDY玛可安迪凝脂轻盈沁透蜜粉产品备案信息中并无适用任何肤质功能宣称,当事人宣传适用任何肤质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