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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在加强对库房的消防安全办理,消除危险,市政府决议展开库房消防办理专项整治,特作如下布告:
晋江市辖区内丙类以上库房均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规模。归于自建房的库房,依照《关于展开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举动的令》(第2号)履行,不归入此次整治规模。
3.禁止存在“表后线”不安全用电行为(电线、私接乱拉、开关装备不到位等);
5.库房内应按要求装置防火门、感烟报警器、防爆灯、喷淋、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应急灯、分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备;
6.出产车间应标准设置贮存场所(实体墙加乙级防火门与出产车间进行物理硬阻隔),贮存量是否超越一天用量;
11.同一库房主体修建存在两个以上不同运营主体的,出租人应担任并清晰专(兼)职办理员对公共消防设备统一办理;
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需保证不产生安全出产事端和其他火灾,必须采纳必要消防安全办法,若产生有影响火灾,将从严追查单位担任人职责。
(一)库房存在严重火灾危险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歇业;拒不履行的,将依法采纳强制中止供电等办法,并处罚款;形成事端产生的,对首要担任人及相关职责人员从严追查法律职责直至刑事职责;
(二)对违规存储与实践上报信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将施行联合惩戒,并在各级政府、部分网站和干流媒体揭露曝光;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自动整治库房安全危险危险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活跃催促、劝导亲朋、邻里参加库房危险整改,以实践举动支撑、助推库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举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贡献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