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曝光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火狐电竞平台 > 进口叉车

浙江临海曝光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 产品概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慢慢地加强特定种类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水平,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2022年3月31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锅炉使用的燃料与资料不一致,经查,该锅炉设计以油或者气作为燃料,但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找人拆除了出厂原有的燃油燃烧器,并安装了生物质颗粒燃烧器。根据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7.4.1规定,液(气)体燃烧器的更换属于重大修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的重大修理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孟某未持有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经调查取证,该维保单位安排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保工作,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00元。

  2023年2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运行的叉车和一台储气罐,经核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和储气罐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且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1)的员工驾驶叉车进行搬运作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该未经首次检验的储气罐和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相应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来源:临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