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庄志伟
手 机:15962689463
邮 箱:626721770@qq.com
网 址:www.bag-pp.com
有网友于7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叉车租赁监管问题,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将用于“三区”的叉车划分为特种设备,根据《特安法》,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经营行为有监察职责。
请问叉车租赁单位将设备租赁到“三区”以外的地点,该经营行为应该如何监管。若设备未经过检验,是否能按《特安法》进行查处?
答:叉车在“三区”以外使用,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特种设备相关法规也不再适用。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