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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未登记注册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无法确定是不是存在故障,擅自使用易发生危及到生命安全的情况。近日,在“春雷行动2023”中,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某企业不顾生产安全,擅自使用未登记注册检验的叉车,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3.1万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生产厂区内有两台正在使用的叉车。两台叉车均未见相关牌照,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不再使用叉车,并提供上述叉车的相关合法资质。
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叉车均不进行检验。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登记注册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叉车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该企业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当事人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执法人员表示,因当事人系三年内首次违法,且主动停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符合《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故考虑从轻罚款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