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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设备代码为10013、10005的两台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上述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回放及设备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未在3月14日当天对该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该维保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30000元整,上缴国库。
电梯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而电梯维保工作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部分,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可以更好地提升电梯安全水平。通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方面要求该单位加强电梯保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对辖区内其它电梯维保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2023年3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红顺机电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区内有一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叉车型号 CPC35,额定起重量“3.5t”,整机编号“G5AFF5110”。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及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红顺机电商行使用的叉车(叉车型号 CPC35,额定起重量“3.5t”,整机编号“G5AFF5110”,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份购进,自从购进后没有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就在厂区内使用,主要是运输二手发电机。
苍南县红顺机电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社会危害较小,其父亲因癌症治疗家庭已负债累累,生活极其困难,且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及时申请检验现已办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上缴财政。
叉车在物流中心、工厂车间广泛使用,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案发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同步开展整改,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
案例三、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案
2022年4月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雅滨园)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内29台在用电梯的物联网装置均处于离线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前改正。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内的29台电梯物联网仍处于离线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管理和维护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确保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之规定,属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该公司首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有从轻情节。根据《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