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戒!温州市监集中曝光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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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戒!温州市监集中曝光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

  • 产品概述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充分的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特定种类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切实形成“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效果。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保案

  2023年3月15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大厦的2台电梯(9号设备代码:017A547;10号设备代码:017A458)进行执法检查,该电梯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轿厢内电梯维保标志显示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纸质维保记录显示使用单位用户签名栏空白,现场查看上述2台电梯的轿厢内监控视频,显示电梯维保人员梁某进入轿厢后仅有修改维保日期和扫码操作,然后坐电梯至顶楼,未进行轿厢内其他维保项目作业。

  经查明,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电/扶梯保养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为大厦的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并安排电梯维保人员吴某和梁某共同负责大厦的电梯维保工作。2023年3月11日梁某对大厦的2台电梯(9号设备代码:017A547;10号设备代码:017A458)维保时,轿厢内的维保项目(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都没有维保,仅修改电梯维保标志上的维保日期和电子维保记录扫码,维保作业完成后也没有找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600元。

  2023年3月15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依法对温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叉车操作人员虞某现场提供的一本《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2)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证件信息。

  经查明,2019年8月份,当事人虞某在周口市以680元/本的价格从一制售假证人员(姓名住址不详)处购买了1本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于2022年10月份应聘到温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2023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虞某持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作业,其未经过正常培训学习、考试取证,系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当事人虞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从事叉车作业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2022年12月23日上午,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阳县萧江镇食品科创园第5幢B楼的浙江万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使用压力容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无法出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出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月13日上午,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022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处罚款10000元。

  2023年2月7日上午,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村北垟工业区民富路5号的温州方益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正在从事钢管搬运销售活动,该处负责人王某在场。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2台正在用于钢管搬运的行车,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006、007,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上述行车的登记证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其现场未能出示。

  经查明:王某于2016年购入安装2台行车,并注册登记在其名下,设备型号均为:MHxh5-18.7,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20006,20007。王某为温州方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上述行车实际为当事人温州方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主要用于钢管搬运。2023年1月3日,上述2台行车因超期未检被列为隐患,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由温州方益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签收。2023年2月7日,上述2台行车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被用于钢管搬运,被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000元。

  2023年3月20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入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戍浦江路20号的温州市宏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温州市宏业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区内有两只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其气瓶编码为7060203562与7060204941,另发现三只超期气瓶,气瓶到期时间分别为2022年12月、2022年4月与2022年10月,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过期且现场三只气瓶均已充满40L氧气,气瓶编号为YE.015214、YE.018927、843073。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23年3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气瓶充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对5只气钢瓶充装完毕。上述气瓶于当日充装完毕尚未流入市场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封。

  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及超期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改正,处以罚款30000元。

  2022年8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1台简易升降机(设备代码10005)超期未检,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经查明,上述简易升降机登记的使用单位名称为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份,当事人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将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的厂房租给苍南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包括该场所内的1台简易升降机的使用权。双方厂房租赁协议第六条约定:租赁期内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负责简易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年审。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简易升降机处于超期未经检验状态,且处于正常使用中。执法人员对上述简易升降机予以依法查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3000元。

  2022年7月25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周天足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无机房观光梯[出厂编号为Y7-G-4366,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C13021(17)],该电梯已于2018年9月21日停用,至案发时未办理启用手续;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梯予以查封,并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10008)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C13021(17))。该电梯于2018年9月21日办理了特种设备停用,至案发时(2022年7月25日上午)该电梯并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2022年6月18日开业,在该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未重新启用的情况下,一直将该电梯用于乘客上下楼及员工上下班。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章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第(1)、(3)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6000元。

  2022年7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在用的3#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台电梯存在电梯底坑积水严重、井道照明失效、轿内对讲系统失效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维保记录,2022年7月26日该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底坑环境正常,井道照明正常,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正常。经比对,维保记录情况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

  经查明,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该酒店在用的4台电梯在该合同内,约定维保服务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08日。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该酒店的3#电梯的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150元。

  2023年3月2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社后村的瑞安市顺发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对外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在现场发现一台编号为226AC2628的叉车,现场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台叉车有效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遂对上述设备依法予以查封。

  经查明,至2023年3月22日案发日止,该台叉车尚未检验合格,当事人瑞安市顺发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喊来的临时操作人员王某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叉车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叉车操作人员王某未取得处于有效期内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作业人员资格证件。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操作叉车的行为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操作叉车的行为限期改正,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