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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对禁止酒驾和醉驾已不陌生,却容易忽视“病驾”,“病驾”是指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身体健康情况不佳时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称“带病开车”。随着“病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曝光,其所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也慢慢变得被人们所重视,它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7月24日22时许,新疆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在G30连霍高速乌拉泊西主线收费站执法岗亭执勤时,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前来求助。
经询问得知,阿某从甘肃省驾车前往新疆阿克苏市,经过连霍高速芨南路段时,突然感觉心慌头晕,还出现四肢无力、手抖的情况,有两次车辆差点蹭到高速公路的护栏上。
阿某连忙停车咨询医生朋友,朋友判断此症状应当是心脏病所致,建议他含服速效救心丸。但阿某并未携带药品,于是强忍不适感又驾驶了近20公里来到收费站。民警了解阿某的症状后,迅速拿出执勤包内的速效救心丸让其含服。随后,阿某在执法岗亭休息了半小时,心慌头晕的症状有所缓解。
8月2日13时40分,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民警巡逻至G7京新高速上沙河立交桥路段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客车撞到应急车道的护栏,车辆右侧引擎盖翘起。
民警连忙做好防护,上前查看驾驶员情况,只见驾驶座上一名男子仰面躺着,脸色苍白。民警连续喊了几声,他才虚弱地回应:“我浑身没力气,头晕恶心,刚才眼前一黑,就撞上护栏。”
民警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向驾驶人朱某了解情况。当天早上,朱某感冒发烧,到医院看病,因有急事,他将吊瓶速度调得过快,打完后感觉不适,但还是强撑着驾车回家,这才酿成险情。
朱某因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被公安交管部门判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表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病驾”司机一旦在行车途中发病,会导致没办法正常驾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张端海分析了“病驾”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三大原因:
首先,“病驾”具有隐蔽性。大多数“病驾”者在正常情况下无异于常人,病症难以被发现,有些人会故意向执勤民警隐瞒病史,也有些人是因多年未发病,甚至不清楚自己身体有病。
其次,“病驾”具有突发性。很多驾驶人的病症常常突然发作,没办法预测和预防,因此在患病期间依然驾驶车辆上路,有重大安全隐患。
最后,“病驾”具有严重的危害。“病驾”者在突发疾病时,观察、判断、控制、反应等能力急速下降,甚至会短暂昏迷,轻易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张端海介绍,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同时,服用以下这些药物后也是不允许驾车的:一是抗组胺药,通俗地说就是抗过敏药,这些药物对中枢神经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会产生嗜睡、眩晕、头痛乏力、颤抖、耳鸣等副作用;二是解热镇痛药,这类药物会造成患者头晕头痛、耳鸣、视力下降等;三是镇静催眠药,服用这类药后,常有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反应,甚至还会出现肌肉抽动、手指震颤等现象;四是降糖药,如果注射或服药过量,之后又未及时进餐,血糖的快速降低会诱发低血糖因此导致惊厥、昏迷、意识模糊等症状。
张端海提醒广大驾驶人,要充分认识“病驾”危害,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按照实际申报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果明知自己患有禁驾疾病,却隐瞒事实申领驾驶证或带病开车,若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了,还可能构成犯罪。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人要及时关注身体健康情况,不“病驾”、不瞒报,守法安全出行。
如今,人们对禁止酒驾和醉驾已不陌生,却容易忽视“病驾”,“病驾”是指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身体健康情况不佳时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称“带病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