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火狐电竞平台 > 进口叉车

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 产品概述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鸿达 公告编号:临2023-068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近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中院”)送达的《通知》及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贾”)《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新中贾以中谷矿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

  2、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以及《公司破产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志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伟橡塑”)以中科装备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中科装备进行破产清算。

  3、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近日收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2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人乌海市杰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出商贸”)以西部环保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西部环保进行破产清算。

  4、上述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和相关子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相关法院受理上述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申请,中谷矿业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科装备及西部环保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将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中谷矿业大楼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炼焦;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数字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保温材料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网络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煤炭洗选;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非食用盐销售;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煤炭开采;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中贾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022年4月8日,新中贾和中谷矿业双方签订《财产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新中贾向中谷矿业出借额度人民币1.7亿元(具体出借款项的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借款用于代中谷矿业陆续支付中谷矿业所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截至2023年12月11日,中谷矿业仍未对新中贾的债权进行清偿。

  公司子公司中谷矿业于近日收到鄂尔多斯中院送达的《通知》以及新中贾的《重整申请书》,新中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认为中谷矿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重整条件,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

  (5)主营业务: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尼龙制品、高低压胶管及总成、金属软管、补偿器、止水材料、防水涂料、止水带、油封、密封圈、输送带、托辊、四氟制品、压滤机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志伟橡塑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志伟橡塑因中科装备欠货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中科装备欠志伟橡塑380,250元,中科装备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志伟橡塑申请向法院对中科装备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做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中科装备有可提供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公司子公司中科装备于近日收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以及《公司破产申请书》,志伟橡塑认为中科装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中科装备进行破产清算。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西街新桥南路亚力达商住小区6号商铺08

  (5)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白灰、石灰石、石灰石粉、风积沙、脱硫粉、矿粉、铁矿石、铁粉、旋矿碎硝、硫酸渣、兰炭、焦炭、焦粉、焦粒、建材、钢材、木材、五金机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标准件、劳保、润滑油、电线电缆、电石渣、石灰石碎石、电石泥、铁质原料、硅石,煤炭,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废铁粉,硅废粉,石灰石废渣。

  杰出商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8月起,杰出商贸和西部环保先后多次签署《铁粉购销合同》,约定杰出商贸向西部环保提供铁粉,由杰出商贸安排车辆运输至西部环保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杰出商贸共给西部环保提供铁粉货物共计160,939.62吨,价值共计21,554,203.74元,西部环保欠付货款7,967,273.64元。

  杰出商贸向乌海海南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杰出商贸和西部环保达成调解,截至《破产清算申请书》出具日,西部环保未能清偿杰出商贸的债权。

  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于近日收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2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破产清算申请书》,杰出商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为西部环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清算受理条件,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西部环保进行破产清算。

  主营业务:电石、烧碱、液氯、盐酸、PVC树脂生产、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焦炭、煤炭、兰炭、铝锭、氧化铝、石灰石、白灰、硅铁、硅铁石批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机电设施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安装、非标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PVC生态房屋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防腐保温工程;生产及销售:PVC生态屋、环保材料、钢结构、PVC膜、建材、可移动建筑物、装饰装潢材料、园林景观制品、阀门;生产制作及销售除尘布袋;燃料电池叉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储氢技术及储氢装备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储氢设备制造、销售(涉及压力容器的按许可证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氢能设备制造,加氢设备生产、加工、设计、检测,储氢罐、杜瓦罐生产及销售,叉车、氢能运输工具制造及销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科装备总资产61,476万元,净资产14,23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29万元,营业利润-651万元,净利润-651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科装备总资产61,730万元,净资产14,758万元,2023年半年度营业收入706万元,营业利润-177万元,净利润-178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土壤改良剂(有机肥料)、调理剂、环保脱硫剂、盐水脱硝、土壤改良、修复、过滤膜、过滤材料、汽车微粒过滤器、环保基础设施安装,土建及设备安装、重金属修复剂,重金属钝化剂,农产品种植与销售(大米、白面、食用油),生产销售水泥、熟料。产品进出口贸易

  (一)相关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相关子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相关法院是否裁定受理相关申请人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仍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相关申请人及法院沟通相关事宜。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获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冻结状态。若相关股东、有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三)相关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公司将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申请书》;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河北志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破产申请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2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乌海市杰出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鸿达;证券代码:002002)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1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做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也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公开披露原则的情形。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等工作还没完成,公司将积极努力配合乌海化工破产重整管理人及政府组织安排复工复产工作。乌海化工是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具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

  (四)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于近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中院”)送达的通知以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中谷矿业无法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中谷矿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

  (五)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1号】以及《公司破产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志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中科装备无法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中科装备进行破产清算。中科装备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

  (六)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海南法院”)送达的《预立案通知书》【(2023)内0303破申2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人乌海市杰出商贸有限公司以西部环保无法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乌海海南法院申请对西部环保进行破产清算。西部环保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

  (七)除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一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公开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公司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