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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荷载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式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
为加强场(厂)内叉车(以下简称叉车)使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叉车事故,提升叉车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叉车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叉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叉车在作业时均由持证司机随车操纵。
三、落实叉车定期检验。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一)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应当建立基于叉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当在安全有序的场所、安排有技术重规范的人员、使用性能安全合格的叉车设备。应当严格把握叉车“短距装卸搬运、作业区限定作业”的设备属性,严禁违规上路、违规停放流动作业。所用叉车应当有依法办理的使用登记、悬挂场内机动车牌照、定期检验合格,司机应当持证上岗,要定期开展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操作技能及安全警示的教育培训。叉车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管理制度,安排必要人员维持作业区秩序,有条件的应做到人车分流。叉车严禁挂靠他人单位。
(二)叉车承租方应当依法落实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场(厂)作业的叉车,应当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核查真伪),应当落实进场(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有叉车使用需求的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建议自购叉车。自备叉车有利于落实安全管理,避免因第三方叉车进场(厂)产生的不可控风险而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叉车出租方应当依法落实叉车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加强人员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应当加强叉车安全性能维护保养,必须安装警示装置;应当向承租方提供出租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场内机动车辆牌照,叉车司机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协同承租方落实作业区安全管理。
五、积极贯彻新版规程关于叉车安装“安全监控装置”的规定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即: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各使用(出租)单位购置2023年12月1日以后出厂的叉车,应当符合新版规程的要求,鼓励现有叉车按检规要求,进行智慧叉车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使用安全性。
六、严格落实我市禁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规定,不能同时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叉车,禁止在划定范围的禁用区(即: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南段、东至绕城高速东段围合的范围;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牛首镇、卧龙镇、尹集乡、欧庙镇建成区,柿铺街道、襄城经济开发区)使用(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除外)。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叉车。叉车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告要求。
七、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叉车规范使用。对于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线索,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2345或者12315举报提供,也可到属地市场监管局现场提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请尽可能全面详实,应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反馈处理情况。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