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布五起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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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五起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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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专项治理,依法查处了一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加强警示教育,放大震慑效应,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典型案例。

  一、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民市鼎力管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2024年5月2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民市鼎力管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有两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正在使用,两名叉车司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民市柳河沟镇丰农塑料加工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2024年5月2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民市柳河沟镇丰农塑料加工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有两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正在使用,两名叉车司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冰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7月5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冰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有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正在作业,现场未提供出叉车操作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鼎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8月19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鼎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有两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正在使用,两名叉车司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铁岭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原市李家台液化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案

  2024年7月25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原市李家台液化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原市李家台液化气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两名人员正在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经查,两名工作人员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过期(2024年4月到期)。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综合治理,坚决打击无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